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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法院公告2014年1月17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5/12 1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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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史其辉诉你们、廉承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宿城民初字第1374-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宿城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王波、夏艳秋、宿迁市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金良: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宿城商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辉、董美荣、徐健康、董永生、侍继雷、汪军、王永梨、宿迁市湖滨新城东马时装厂: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宿迁市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吴海宁、吴海清、李得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陈辉、陈甫、仲崇良: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张允根、乔严举、朱庆龙: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窦冰、朱文胜、董玉翠、赵军兰、庞成果: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素芹、庞成果、董举、王景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蕙君、郑林、杨丽丽、李德金、刘宝华、李海军: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桂青、李勇、李建、李淑军、李胜: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忠义、王志莲、韩立强、窦杰龙、孙中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绍银、鹿守英、王凯、孙晋合、董广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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