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半年不许悍夫碰妻 再碰就不是夫妻矛盾,而是刑事伤害

“人身保护令”半年不许悍夫碰妻 再碰就不是夫妻矛盾,而是刑事伤害
江苏唯一“涉家暴婚姻案审理指南”应用试点,无锡崇安法院创举有望写入首部“反家暴法”
昨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扬子晚报记者在昨天采访中了解到,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江苏省唯一一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应用试点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8年至今已审理妇女诉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77件,并发送“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14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这项崇安法院的司法实践创新,正在成为应对家庭暴力、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柄“利器”,发出裁定的案件中,没有发生一件当事人再犯的情况。此外,引入“反家暴专家委员会”、成立家暴婚姻案件心理辅导室安抚家暴案中的妇女和未成年人,这些该院的司法创新,将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提供参考。
扬子晚报记者 张建波
先了解一下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在多米尼加惨遭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
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行为上的伤害和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建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家暴普遍存在
国际上
至少1/3的妇女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虐待,大多数施暴者是家庭成员。
在我国
有调查称,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暴案审理试点法院的3个新
阻止家暴新举措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诉讼全程保护受害人
离婚案诉前诉中诉后,有保护令,家暴将可能定性为刑事案
昨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无锡崇安区法院对一起离婚案进行了调解,并签发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证该案中的家暴受害人石某在案件诉讼期间免遭被告、石某丈夫彭某的“家暴”,有效期为6个月。多年来,彭某屡次殴打妻子,甚至发展到用剪刀等伤害身体,一直忍耐的石某终于在近日愤而起诉离婚。崇安法院昨天上午签发的这份“保护令”是今年的第4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承办法官表示,诉讼结束后,当事人依然可以申请3到6个月期限的“保护令”,避免“分手暴力”,“此后再发生暴力行为,性质就变了,已经不是夫妻矛盾,而是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伤害,司法部门的处罚力度将大得多,强得多。”
而在今年7月13日,另一位家暴受害女性唐某在崇安法院得到了类似帮助,唯一不同的是,法院为唐某签发的是一份“诉前人身保护令”,保护唐某在法院正式立案前获得人身安全保护,其丈夫耿某不得继续“施暴”。“该份诉前人身保护令系江苏省首份,也是我院的司法实践创新,它的发出使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受害妇女多了一道寻求保护的合法途径。”崇安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庭长周溧说,尽管无锡的其他法院也会受理此类案件,但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他们是唯一一家。
记者了解到,崇安区法院自2008年成为最高法院确定的江苏唯一一家《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指南》应用试点以来,先后发出了14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7月13日的这份裁定的发出,实现对家暴受害人在诉前、诉中到诉后的全过程“人身安全保护”。“一旦诉讼发生,施暴者可能因此再度施暴,而裁定书就是以法律形式禁止这种行为,保护受害者再受伤害。”
创新审案新举措
“反家暴专家委员会”为案件定性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未成年子女证言被“合理”采信,离婚案财产分割会倾向家暴受害者
据崇安法院法官周溧介绍,为了实现“家暴”案审理的创新实践,该院还有其他大胆尝试。案件审理中设立专门的“反家暴专家委员会”就是其一。
据介绍,2012年,崇安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邀请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及精神卫生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业团队,直接参与到涉家暴婚姻案件的审理中,通过观摩庭审、查看证据材料等多种方式,并结合具体案情,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个案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作出认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报告,还将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据悉,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已经在10起案件中引入了该专家评估机制,聘请了23位专家参与案件审理,出具评估报告,为案件审理提供了专业的意见,专家辅助机制初见成效。
周溧还介绍说,目前通行的对“家庭暴力”的分类有4种,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又称经济控制),且一个案件中往往表现为几种形式兼有。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其发生时除了当事人及其子女、家人,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家暴”的认定往往难度不小。
在司法实践中,崇安法院尝试合理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之一。“因为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的唯一见证,其证词直接关系到案件认定与否的重要依据,这一作为在国内尚属首创,为探索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此外,法院在判处涉及家暴的离婚案时,分割财产按照三七开的原则,其中的百分之七十判归遭遇“家暴”的受害者。“此类案件的财产分割,一旦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判决将向受害方倾斜,多给受害者财产,这也是我们的创新,其他法院都没有。”周溧说。
据悉,目前法院在涉及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涉及财产分割的,一般都是双方对半均分,最多对“施暴方”予以一定的经济惩罚,比如要其缴纳“过错赔偿金”。
安抚弱者新举措
成立心理辅导室为家暴案未成年人提供辅导
还有个“制怒中心”,由专家对家暴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
15岁的小薛去年因持刀捅伤他人被判入狱。法官审理时发现,其本身就是一个“家暴”的受害者。原来,小薛的父母在他很小时就经常吵架,其父亲还经常殴打母亲,给他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痴迷暴力。小薛15岁那年独自一人到无锡流浪,最终因与人口角而伤害他人。
据介绍,类似案例在崇安法院近年来处理的众多家庭涉暴案件中是一个典型。由于家庭里父母经常吵架甚至家暴连连,使得孩子的心理大受影响,内心的焦虑导致学习等都受影响,“上课时一直想着家里的事情,很害怕哪天回家时妈妈就搬走了,老师讲什么都听不进去。”今年7月份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林某的儿子小刘的心思让其很是担忧。
对此,崇安法院设立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室”的专家对小刘进行了耐心的心理疏导,终于使其解开心结,把心思终于都放到了学习上。
与此同时,法院“制怒中心”的专家还对林某及其丈夫进行了心理辅导,消解双方的怨气,提醒他们不要影响孩子的成长。经过调解,林某和丈夫和平分手,小刘的成绩也开始提高。
“这些家庭矛盾的存在,随时都可能造成家长拿孩子发泄或报复,心理辅导的介入,可有效保障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崇安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洪生富同时表示,该院在今年的试点工作中,涉暴婚姻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和受害人家属都被列入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范围。尤其针对未成年子女,通过“创可贴”式心理辅导,为他们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方面提供矫治服务。
这些新举措的意义
为首部反家暴法提供实践经验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崇安法院作为江苏省唯一一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应用试点法院,其实践的重要意义,就是为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提供立法实践经验。
欧美发达国家很早即出台了相关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且有详细、完备的实施规则及执行办法。比如说在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对那些可能的家暴施行者,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先要接受“强制”的“心理矫治”,并经过法院的认可后,才能探视自己未成年的子女。探视时还必须有警察在旁边陪同,直到确认不会发生施暴可能,才允许单独探视。如果再次发生施暴行为,将进行更严的控制,直至取消一定时间内探视权。而在整个过程中,警方是最重要的执行者,包括文书的送达,探视的陪同,具体的人身保护等等。
据悉,中国在2008年正式启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准备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出炉后,在全国多个省份制订了“指南”应用试点,期望通过试点法院在“指南”范围内的创新实践,为未来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提供立法实践经验。
实际上,一直以来,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没有被列入人大的“预立”范畴,直到近年来才被关注,已有代表提出应该进入立法计划,试点就是为此而准备。不过,诸如“家庭暴力”的专业认定以及专业人士的培养,在国内还是新课题。“作为我们基层法院来讲,还是希望国家能尽早出台这样的法律。”崇安法院有关人士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