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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江苏经济报法院送达公告 江苏经济报工商送达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5/12 1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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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小勤、何志侠、吕彩云、朱友玲、鹿爱侠: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桑桂合、侯传梅、桑传银、孙全民、孙昌均、桑桂宝: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满义、董举、杨俊、马先伟: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俊、董满义、董举、马先伟: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庆平、于广珠、王静、吕清永、杜庆运、杜长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贾商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薛玉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付庆雨: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郑士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胡重阳:宝应县人民法院受理金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宝曹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曹甸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涂怀崇:宝应县人民法院受理张爱华诉你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宝曹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曹甸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跃全:宝应县人民法院受理程云、程海、程雨、刘素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宝曹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曹甸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兴珍、许金海、唐必辉、徐相林: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泾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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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江苏圣宝珑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等284家企业(名单详见南通工商局一楼公告栏或南通工商局网站: http://www.ntgsj.gov.cn)未按照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接受2012年度检验,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后,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之“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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