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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江苏经济报法院送达公告 江苏经济报工商送达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5/12 1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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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单位放弃了听证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12月27日对上述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014年1月16日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南通通大纸业公司等46家企业(名单详见南通工商局一楼公告栏或南通工商局网站http://www.ntgsj.gov.cn)未按照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2012年度检验,我局责令限期办理年度检验后,逾期仍不办理年度检验。该行为已构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所指之“拒不办理”的违法行为。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单位放弃了听证权,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12月27日对上述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述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4年1月16日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南通英宏投资管理服务事务所(有限合伙)等24家企业(名单详见南通工商局一楼公告栏或南通工商局网站http://www.ntgsj.gov.cn)未按照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接受2012年度检验,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后,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这一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之“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单位放弃了听证权,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12月27日对上述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月16日

  

刊登江苏经济报类遗失、声明、法院、减资、清算、注销、债权、合并、转让公告

联系电话:400-661-9909 QQ:1151286378 Emil:866158@163.com

手机:13512540028 传真:025-84460235

可同时办理扬子晚报"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96096.cn/uploadpic/yzjg/qgkl.html">扬子晚报江苏经济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四家报纸各类公告

扬子晚报"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96096.cn/uploadpic/yzjg/qgkl.html">扬子晚报江苏经济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四家报纸为省级以上报纸媒体,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商务局等指定认可通过的报纸媒体!

办理地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230号安瑞大厦4楼4198室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下列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我局责令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后,下列常驻代表机构逾期仍不提交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据此,我局进行了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下列常驻代表机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下列常驻代表机构放弃了听证权,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12月31日对下列常驻代表机构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公告同时在南通市崇川路106号江苏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公告栏和南通工商局网站:http://www.ntgsj.gov.cn 上公示)

  2014年1月13日

  附吊销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1、 香港凯泉国际有限公司如皋代表处

  2、 英国齐英中有限公司南通代表处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下列单位未按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接受2012年度检验,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后,下列单位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之“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据此,我局进行了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下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下列单位放弃了听证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12月31日对下列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该公告同时在南通市崇川路106号江苏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公告栏和南通工商局网站:http://www.ntgsj.gov.cn 上公告)

  2014年1月13日

  附吊销营业执照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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