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广告部   扬子晚报广告部  
您当前的位置:传媒广告网时事聚焦 → 文章内容 → 车牌过期后出事故 法院判保险照样赔

车牌过期后出事故 法院判保险照样赔

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  发布时间:2010/6/6 9:45:08
扬子晚报在线支付

 本报讯 一辆新买的私家车投了车辆损失险,但临时号牌过期后,还没换发上正式牌照,就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这辆车损失该不该保险公司来埋单呢?6月3日,睢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私家车主损失共计31552.80元。

 去年8月14日,睢宁市民孙某拿着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与一家保险公司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将自己新买的一辆汽车投保,保险期限为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保险金额为6.58万元。不久,孙某将车转借给夏某。去年10月19日,夏某在国道行驶时撞到隔离护栏,致使车子严重受损。睢宁交警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所需的修理费用为33392元。事故发生时,孙某的车子临时号牌已经过期,还没有换发正式牌照。直到2009年10月23日,该车才办理了正式牌照。

 当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他的车出险时,临时号牌过期,无正式牌照为由拒不赔偿。最终,孙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合同时,该车虽然没有正式号牌,但保险合同记录了车架号、发动机号,合同标的物是确定的,故该车出险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但保险公司提出抗辩: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投保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法的牌照或临时号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此,法院指出,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该条款是免责条款,依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就这个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充分说明。但是,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已对这一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所以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来源:扬子晚报 黄玉宝 吴中玉 于英杰

扬子晚报在线支付

<车牌过期后出事故 法院判保险照样赔>-:百度搜索 gooolge搜索 雅虎搜索 QQ搜索 狗狗搜索 有道搜索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