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领上淫秽网站发布广告 南京警方赴京抓捕

她发的虽是正经商业广告,但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批捕
网络上哪里做广告效果好?北京一网络公司的女白领经人指点,很快悟出了道道——淫秽网站,她负责公司的广告发布,便付费将近百条广告在该网站发布,以此吸引网友眼球提高广告效应。不想,她的举动被网友举报,在淫秽网站擅自发布广告的女白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警方抓获,近日被南京六合检方批捕。
24岁的张丽是河北人,老家靠北京很近。大专毕业后,张丽到北京找工作,尽管家离北京不远,但她仍旧感到“北漂”的压力。张丽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谋到一份工作,任务是将公司客户的广告发布到网络媒体上。
张丽初入这一行,开始还摸不着门道,公司有过来人指点她,说现在带点黄的网站人气高,广告发布到这类网站能自动弹出,自然点击率高,广告客户就是认点击率说话的,这样有广告才会找他们公司做。
经过同事的点拨,张丽有点开窍了,她突然搞明白了广告发布要吸引眼球的道理:点击率高,发布者才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回报,公司可以多收取广告发布费,她的工作自然就有业绩。
有了这样的逻辑后,张丽开始琢磨在哪些网站发布广告,经过一番考察,她发现正规的知名网站广告费很高,而那些带点偏门的网站,费用不高,公司可赚取更多差价,这些网站点击率也不错,操作起来也方便,于是将目光锁定这些网站。
去年夏天,张丽联系上一家淫秽网站的负责人刘建,开始把公司客户的商业广告发布到这家网站。这家网站的名称中就有“淫乱”二字,明摆着要吸引那些猎奇者,张丽明知这是个淫秽网站,为了替公司完成广告发布业务,把自己的业绩做上去,她陆续将99条广告发布到这个网站,广告发布后效果还不错,客户表示满意,公司也赚到了钱。为了答谢刘建,她还付给对方1.1万余元“回扣”。
正当张丽在淫秽网站发布商业广告得心应手之际,那家违法的淫秽网站被群众举报,网站制作者刘建被抓(另案已被逮捕),警方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张丽在网站上发广告。今年7月,张丽在北京被南京警方抓获归案。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该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1.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3.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6.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陆检 魏晓昕)
男子上传500余张淫秽色情图片被刑拘 直至受审仍不知犯法
齐鲁晚报消息(通讯员 秋枫 汪国勇 记者 李大鹏)近日,北京市公安部门与烟台市福山公安部门联手破获一起传播淫秽信息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犯罪嫌疑人蔡某因在色情网站传播淫秽、色情图片涉嫌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8月份,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在网上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人在国外建立一批违法网站,其中论坛域名为xxxx的“激情世纪网”为淫秽网站,注册帐号为******的用户在该网站内发布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和文字信息,发贴IP地址登记信息指向烟台市福山区某镇某村某号。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网安部门立即侦查,发现注册该账号的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抓获。
9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蔡某今年30多岁,属于无业游民,文化程度很低,平日大多数时间都泡在网上。网安人员对蔡某实施抓捕时,他正在网吧浏览色情网站。被抓时,蔡某疑惑地反问网安人员“我在网吧看这个也算违法?”
据蔡某交代,2011年上半年他在上网过程中偶然发现一个“激情世纪网”网页,上面有些淫秽图片吸引了他,他便注册了该网站,趁夜深人静浏览里面的色情板块。由于有些板块需要达到一定的积分方能升级浏览,蔡某便从其他网站转载大量的淫秽图片和文字信息上传到该网站。经侦查部门统计,其上传淫秽色情图片515张、文字信息7篇,所发贴子被点击18万余次。
检察官提审蔡某时,蔡某还是一脸茫然,称自己太冤了,只不过上传了一些淫秽图片,什么利益也没有得到,怎么就犯法了呢?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蔡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无论传播数量还是实际被点击率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虽然其行为没有牟利,但已经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败坏社会风气,污染了网络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