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广告部   扬子晚报广告部  
您当前的位置:传媒广告网时事聚焦 → 文章内容 → 安徽宿州“抢劫犯”蒙冤入狱6年后被宣告无罪

安徽宿州“抢劫犯”蒙冤入狱6年后被宣告无罪

作者:王圣志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9/18 6:51:48
扬子晚报在线支付

新华网合肥9月17日电(记者 王圣志)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农民刘志被他人检举犯有抢劫罪,埇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而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最近在审查一起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庆乾主动供认刘志所犯的“罪行”为其所为,从而发现刘志一案原系错案。经审判监督程序,刘志在入狱6年后被宣告无罪释放。

目前,宿州市有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对这一错案发生的原因展开全面调查。

1999年8月17日,一名男子来到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派出所报案,称其母亲宋某两天前在小屋里遭人抢劫,怀疑是邻居刘志所为。接到报警后,北杨寨派出所立即进行调查。因为缺乏有力的证据,刘志被释放回家。

2002年9月15日,在押嫌疑人张立华为了能够检举立功,检举了包括刘志在内的3起他人的“犯罪行为”,称3年前宋某被抢劫一案系刘志所为。2003年3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志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在刘志服刑6年多以后,此案被发现存在错误。2007年11月8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李庆乾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李庆乾主动供认8年前宋某被强奸、抢劫一案系自己所为,且供认强奸、抢劫的经过及其细节,与被害人的陈述较为一致,从而分析认为埇桥区法院对刘志的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遂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宿州市中级法院采纳建议后进行了再审,于今年7月31日终审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宣告刘志无罪,刘志被当庭释放。

(新华网 )

扬子晚报在线支付

<安徽宿州“抢劫犯”蒙冤入狱6年后被宣告无罪>-:百度搜索 gooolge搜索 雅虎搜索 QQ搜索 狗狗搜索 有道搜索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