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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苏商报登报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9/7/5 9: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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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市监注撤字[2019]G03XCV001号
当事人:苏州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288号4幢三楼C6
法定代表人:吴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SDGH0149236

现查明:董志于2008年9月12日以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身份向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卢HEW于2008年9月24日以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证明材料为吴KWE的身份证复印件。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年9月25日核准了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2009年12月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未按期年检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尚未办理注销登记。2018年12月27日城区分局尝试对档案中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相关代办人董志、卢HEW电话联系,但是董志电话号码为空号,卢HEW电话号码目前非本人接听且对方称打错电话。另外该公司另一股东沈世磊由于没有联系方式未能与其联系。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上述三人身份证住址邮寄挂号信函1封,信件均被退回。

2018年12月25日,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吴KWE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吴KWE在笔录中表示不认识另一名股东沈世磊,也未参与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任何经营活动和获得相关收益,登记材料中所有“吴KWE”签名都不是吴KWE本人所签。且表示其身份证从未有丢失过,也未曾借与他人使用。
2019年1月22日,吴KWE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相关材料中“吴KWE”签名的真伪鉴定。该所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苏同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13号鉴定意见书,确认申请材料中“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吴KWE”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中的“吴KWE”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综上所述,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KWE的材料为虚假材料。
证据及证明对象:1、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288号4幢三楼C6。经现场查看,该地址已于2015年拆迁,现地址为首开如院住宅楼盘,现场情况已拍照留存。
2、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KWE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吴KWE身份证曾经丢失,以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为股东的事实。
3、2017年10月26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中“吴KWE”签名笔迹与比对材料中“吴KWE”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个人书写的事实。
我局通过书面和公告的形式向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公司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
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决定撤销将吴KWE登记为苏州GHJK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吴中区人民政府或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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