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洋贿赂”莫非要靠“跨国追捕”?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就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向中国多家企业行贿一案作出回应,表示国资委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国资委已责成相关企业纪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企业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8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虽然国资委站出来说话要比企业自说自话多一点说服力,但却仍难逃“自证清白”的嫌疑。原因很简单,国资委是这些企业的婆婆,和司法机关根本就不挨边,他站出来查“洋贿赂”和企业自查能有多大区别呢?
企业纪委查贿赂是很正常的事情,也是职责所在。但要是事情在没被发现前纪检部门就主动出击了,那是成绩。而“洋贿赂”却是被动介入的,他们能不能履行职责是个大问题。一方面,如果受贿的是企业领导,他们怎么查?另一方面,因为这件事情已经造成一定的国际影响了,有哪个企业愿意证明自己的员工受贿了,那不就等于说自己的管理有问题吗!所以,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讲,他们肯定非常不愿意承认受贿情况的存在。更何况,不承认也没什么问题,你看,“洋贿赂”已出现多次了,有被司法机关查处的吗?
从一些企业发表的声明上来看,他们自证清白的方式也实在是够独到的了。比如说,是由总承包商与CCI公司订立的合同;比如说,招投标流程合法合规;比如说,请CCI协助调查了,收款人不是中国某企业的员工,而是前CCI员工或他们的亲属及朋友……
一边是国资委责成相关企业纪委调查,并及时上报;一边是相关企业在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证明清白。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期待国资委查“洋贿赂”能查出个什么结果来呢!
现在,“CCI行贿案”既有中国受贿单位的名称,也有实施的具体细节,还有行贿和相关收益的数额。但我们的企业照样不承认,我们的司法部门照样在旁观,那么,想彻底处理这个“洋贿赂”,也许只能寄希望于“跨国追捕”了。
“跨国追捕”肯定不现实,因为就算美国的法律可以管他们的公司在国外行贿的事,但却管不住咱们企业受贿的事。如果美国司法部门对相应行贿企业进行了严惩,而我们涉嫌受贿的企业却最终自证了清白,这大概会成为一个国际笑话了。
(哈尔滨 刘晓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