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曝光醉驾名单并不侵权

南京从11月6日起开始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大多数市民肯定,但也有人认为此举“侵犯隐私权”(11月6日《扬子晚报》)。
笔者以为,曝光醉驾名单的做法,没有侵犯“隐私权”。
最关键的问题是,“醉酒驾车”并不是一种纯粹私人领域的私人行为,而是一种涉及公共利益、威胁社会公共秩序的危险违法行为。在这样一个行为过程中,醉驾者的部分个人信息已经有了公共化性质。其次,交管部门通过媒体公布违法醉驾者名单,从舆论监督的角度看,也属于一种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为了公众知情权而执行舆论监督,当然也不构成侵权。
必须认识到,隐私权虽然应当得到尊重,但它又不是没有前提和边界的——其一,它只能是一种完全私人领域的,与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的纯个人信息;其二,对它的保护,不能以侵犯和损害公众合理正当的知情权、监督权为代价。事实上,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和边界,在法治成熟的国家,许多人的隐私权实际上都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比如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其中,政府高级官员的隐私权甚至可以说是被完全剥夺的——其财产、收入等大量个人信息,不仅不能被视为隐私而且必须严格地主动定期公开。
当然,醉酒驾车者并非都是公众人物、政府官员,其隐私权依然是存在的——这也就是说,他们因醉酒驾车所失去的隐私权,并不是无限的。比如说,普通醉驾者的姓名、车辆号牌可以不受隐私权限制而公开,但进一步的其他个人信息,如个人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等,就不能继续无节制地公开了——因为很明显,这些更具体的私人信息、个人资料,与醉酒驾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知情权已经没有多少直接、必然的紧密关联,而更主要属于纯粹个人隐私的范畴了。事实上我们看到,警方曝光的内容,确实不包括这些。
就此而言,笔者以为,今后交管部门再曝光醉驾名单,不妨可以进一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比如,对于普通驾驶私家车的醉驾者,只需像现在这样仅仅公布其姓名、车牌,而对于那些具有公职、驾驶公车的醉驾者,则不仅要公布姓名、车牌,还要进一步曝光其职务、所驾车辆所属的单位部门——无论如何,公职人员和公车,即使不醉驾,本身就已具有高度的公共性、密切关乎公共利益,而一旦醉驾,实际上已构成一种双重违法——既违犯道路交通法,更违犯了公务员法等公职法律规范,社会公众理应对其拥有更严格、彻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湖北 楚一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