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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举债 原则上夫妻同担

作者:吉启雷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5/5/19 8: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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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听时间:9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夏女士:我老公私自举债近十万元买股票,我们若分手离婚,这笔债我是否也要偿还?

  饶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原则上按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两种情形可以确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一是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约定了婚后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而且此约定债权人也是明知的。据此,你若有证据证明此两种情形之任一情形存在,你即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

  王先生:我花五万元购买了一个地下车库,在房产过户过程中,税务部门要求此车库也要缴纳契税,我觉得不合理,因为此车库也不列入我的房产或土地使用面积之中,请问税务部门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我该如何办?

  饶律师:《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应当缴纳契税,鉴于你所说情形,此地下停车位不计入你的房产、土地使用面积之中,因此不应当计入契税的征收范围。若你对此征收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决确认其征收行为违法,以挽回你的经济损失。

  余先生:我去年年底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我也支付大部分的购房款,可在今年临近交房期限时,开发商告知我此房已卖给了其他人,开发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现在能否要求开发商将此房交付给我?

  饶律师:遇此情形主要看开发商是否已将此房过户给了其他人,若没有过户,你完全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在你的名下;若已过户给了其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你可据此向开发商主张以上权利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吉启雷 整理

  12日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热线的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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